|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75号 |
原告路夫运,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勤典,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昌,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夫运诉被告李红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夫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夫运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Ο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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