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息民初字第564号 |
原告方某某,女,1984年4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生。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十几天就结婚了,2011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10月1日生育双胞胎,女孩取名李某甲,男孩取名李某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且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婚后我与被告一块到苏州打工,不到两个月,被告就寻借口到惠州打工,长年不回家,至今已经分居两年多,分居期间也无联系。女儿李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应当判决我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由我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某经依法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10月1日生育双胞胎,女孩取名李某甲,男孩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也无任何联系。女儿李某甲现由原告方某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儿子李某乙现由被告李某某及其父母抚养照顾。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感情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未能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中间也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方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下落不明,女儿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应维持生活现状,女儿李某甲暂由原告方某某及其父母抚养,儿子李某乙暂由被告李某某及其父母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鸿 人民陪审员 陈贺虎 人民陪审员 李新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钰文 |
上一篇:原告郭贺诉被告李瑞生、李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