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41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峰,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金梅,女,汉族,1948年6月15日出生,系陈建峰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松,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陈建峰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计算违约金依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建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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