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申字第50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宏欣,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车银孩,女,汉族,1937年1月28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珍,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增强,男,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彦飞,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政权,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 。 再审申请人冯宏欣因与被申请人车银孩、杨珍、冯增强、冯彦飞、冯政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宏欣申请再审称: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判决错误。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二审判决第二条,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冯宏欣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冯宏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宏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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