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645号 |
原告彭涛,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韩建章,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韩绘丽,女,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韩梦楠,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韩浩,男,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彭涛诉被告韩建章、被告韩绘丽、被告韩梦楠、被告韩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涛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 诉讼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彭涛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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