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东宏昌街6号1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何炳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种森林,男, 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章,男, 39岁,汉族,住开封市尉氏县。 上诉人河南创基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种森林、崔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没有必要条款,合同未成立,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由工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购货清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合同已成立,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可到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而本案所涉及工地位于温县辖区,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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