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福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荣桂街道聚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信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爱花,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福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河南信谊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买卖合同三条明确约定:供货方所在地仓库为交货履行地点。买卖合同三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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