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安中执复字第17号 |
申请复议人山西中宝曙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城康乐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中宝曙光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执字第285号罚款决定书,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罚款决定。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山西中宝曙光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山西中宝曙光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山西中宝曙光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法网115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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