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4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帆,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连,女,汉族。 原审被告刘爱莲,女,汉族。 上诉人张帆与被上诉人徐东连、原审被告刘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徐东连于2014年2月7日以刘爱莲、张帆为被告诉至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刘爱莲、张帆支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2014年7月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张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帆的委托代理人杨志辉、被上诉人徐东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曹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刘爱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爱莲分多次共借徐东连承兑1700000元,刘爱莲承诺到40天偿还现金,到期后,经徐东连多次催要,刘爱莲未付,刘爱莲于2013年10月24日向徐东连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条 今借到徐东连现金壹佰柒拾万元整 (1700000.00),借款人刘爱莲已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现金壹佰柒拾万元整,以此为证。借款人刘爱莲,身份证号:410728196212010082 2013年10月24日”。 2013年11月28日刘爱莲通过其女儿张妍的账户向徐东连账户转账404000元,下余1296000元刘爱莲未支付。另查明,2014年元月8日徐东连向原审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原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14)长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东侧中心小区张帆名下的房产(证号为:303469)进行查封。刘爱莲与张帆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爱莲向徐东连借款170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爱莲应予偿还。2013年11月28日刘爱莲偿还借款404000元,有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回单为证,应从借款1700000元中扣除,下余129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刘爱莲与张帆系夫妻关系,故徐东连请求刘爱莲、张帆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徐东连要求刘爱莲、张帆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对此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刘爱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东连人民币1296000元。二、张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东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刘爱莲、张帆承担16464元,由徐东连承担3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爱莲、张帆承担。 张帆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而是合伙纠纷。刘爱莲自2012年开始,与徐东连达成口头协议,二人合伙经营承兑汇票生意。后因客户资金周转不开,徐东连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未能如期实现,徐东连便持有打印好的借条再三要求刘爱莲在借条上签字,刘爱莲无奈便在借条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刘爱莲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为证,另徐东连在原审中自认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条是其事先打印好,要求刘爱莲按照其时间及金额的要求签名摁手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就应查清借款的时间、数额及用途。2、原审判决张帆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查封张帆名下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东侧中心小区证号为303469的房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张帆有自己的工作,没有参与刘爱莲与徐东连的合伙生意,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且生意所得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判决张帆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徐东连答辩称:本案是民间借贷,张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2、张帆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刘爱莲向徐东连借款170万元,给徐东连打有借条,借条上刘爱莲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署并摁有指印。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徐东连催要借款时,刘爱莲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张帆上诉称本案是合伙纠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张帆与刘爱莲是夫妻关系,刘爱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张帆、刘爱莲共同偿还。原审对张帆的房产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无不妥。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4元,由张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大鹏 审 判 员 刘 佳 代 理 审 判 员 宋 筱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
上一篇:诉被告人王续辉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