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2)荥执字第293号 |
申请执行人邵宁波,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0日。 申请执行人闫会娜,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26日。 被执行人稷山县汾河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俊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 本院在执行邵宁波、闫会娜与稷山县汾河物流有限公司、李俊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邵宁波、闫会娜向本院提出书面暂缓执行申请书,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荥交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审 判 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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