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3号 |
原告郭军旗(曾用名郭军其),男,汉族,1955年9月7日出生。 原告郭小五,男,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军旗(曾用名郭军其),男。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段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双军,职务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旗、郭小五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段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旗、郭小五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军旗、郭小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军旗、郭小五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军旗、郭小五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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