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金民二初字第6046号 |
原告周妙芳,女,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 原告康松林,男,汉族,1953年8月14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颖杰,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爱芬,女,汉族,1952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女,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妙芳、康松林诉被告冯爱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 代理审判员 刘 嫣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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