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190号 |
原告武镝,女,汉族,1985年7月8日生。 被告闫军杰,男,汉族,1980年2月7日生。 被告董金花,女,汉族,1965年7月5日生。 原告武镝诉被告闫军杰、被告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镝于2014年3月18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镝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镝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镝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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