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284号 |
原告徐清俊,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科技工贸学校。 法定代表人龚联京,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俊与被告郑州市科技工贸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俊于2014年5月27日以被告承诺还款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清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清俊撤回起诉。 诉讼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徐清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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