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768号 |
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上一篇: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