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166号 |
原告徐某某,女,1932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甲,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乙,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丙,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 第三人陈某丁,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 第三人陈某戊,女,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第三人陈某丁、第三人陈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出于亲情关系考虑,不想起诉孩子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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