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1023号 |
原告杨东明,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延昭,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明与被告宋延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明于2014年5月14日以当事人有望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明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杨东明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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