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社城民特字第005号 |
申请人张姝,女,17岁。 申请人张艺洋,女,10岁。 申请人张鑫帅,男,汉族,7岁。 法定代理人尚松如,女,80岁。系三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张姝、张艺洋、张鑫帅申请宣告吕凤翔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姝、张艺洋、张鑫帅申请称,申请人之父张松叶于2012年2月21日晚因脑出血死亡,申请人之母吕凤翔由此精神失常,于2012年3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亲吕凤翔失踪。 经查,吕凤翔,女,生于1961年3月9日,汉族,身份证号411327196103090020,系申请人张姝、张艺洋、张鑫帅之母,原住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中骡店街,因精神失常于2012年3月15日外出后下落不明,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讯。2014年5月9日,吕凤翔之子女张姝、张艺洋、张鑫帅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专栏发出寻找吕凤翔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凤翔仍下落不明。 另查,吕凤翔无财产。 本院认为,吕凤翔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张姝、张艺洋、张鑫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吕凤翔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莹林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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