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于某某贪污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沈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 1967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沈丘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住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沈丘县人民检
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沈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 1967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沈丘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住沈丘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沈丘县老城镇李仙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2012年8月,利用其协助老城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该村村民李某某、刘某某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个人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赃款退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赵中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能够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沈丘县老城镇李仙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2012年8月,利用其协助老城镇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该村村民李某某、刘某某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个人占为己有。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4月1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所占有的公款全部退出。

在诉讼过程中,沈丘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于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农村危房改造是从哪一年开始的我记不清了,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我任支书后,危房改造工作镇里让我们行政村干部协助镇里审核,我看上面管的不严,存在漏洞,就想借此机会弄点钱。2012年在我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上报过程中,我就以我们村李某某和刘某某2户的名义上报了危房改造,是以重建的名义上报的,因他们2户不属于贫困户,我就想着钱下来后我将来自己得。在2013年钱拨下来的,每户补助9000元,共18000元,这18000元分别打到李某某和刘某某在老城信用社的折子上了,折子我从老城镇城建所负责人张某某处领取的,领回折子后我到信用社取的款,款取回后我个人得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负责老城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规定有一定的申报程序,因为镇里人员少,工作忙,危房改造户比较多,镇里要求由行政村干部负责核实,核实合格报镇里,由镇里进一步复查核实。李仙庄行政村村民李某某和刘某某两户危房改造是于某某负责申报的,每户补助9000元。其只是让行政村调查核实,自己没有去详细调查;

3、证人董某某(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工作县里要求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核实,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查。老城镇的工作是张某某负责的,2012年以前的改造资金已全部发放,经查档案,老城镇李仙庄行政村刘某某和李某某两户每户补助了9000元,后来县里没有抽查到这两户;

4、证人卢某某(老城镇李仙庄行政村会计)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和李某某这两户的危房改造工作是支书于某某负责申报的,在申请表上调查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这是于某某让其签的,实际没有去调查;

5、证人张某(李仙庄行政村计生专干)的证言,证实其行政村申报的有危房改造户,具体咋申报的不清楚;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秋收前,其家的房子已建好并入住,支书于某某领着一个人到其家在房前照了相,说盖房子国家补助的有钱,具体咋申请的不知道,危房改造款也没有收到;

7、证人李某甲(李仙庄行政村村委主任)的证言,证实其行政村申报的有危房改造户,具体咋申报的不清楚;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的房子是自己建的,当时于某某去其家房前照相了,说建房国家可以补助钱,后来咋申请的不清楚,自己也没有得到补助款;

9、书证:

(1)、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

(2)、李某某、刘某某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卡账户明细、取款凭证,证实李某某、刘某某的农村信用卡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代收入账9000元,2013年3月1日被取现9000元;

(3)、证明、老城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情况一览表表,证实2012年老城镇危房改造补助发放给李某某9000元、刘某某9000元,危房本由于某某领走;

(4)、申请表、验收表、协议书、鉴定表、申请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危房改造申请手续;

(5)、沈丘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老城镇危房改造资金申请报告、2012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沈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等,证实沈丘县2012年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政策;

(6)、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及退赃情况;

(7)、被告人于某某的退款手续;

(8)、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申报及审核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危房改造户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助款18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  冲

                                       审 判 员     张  灵

                                  审 判 员     崔  岩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