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6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芬,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孙艳萍,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红军与被上诉人刘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刘红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红军的委托代理人陈冠东,被上诉人刘玉芬的委托代理人杨同运、孙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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