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1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杜琼,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文宗兴,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晓,男。 委托代理人曹中现,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允,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路,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增,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玉晓、张国增、张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方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宗兴,被上诉人刘玉晓的委托代理人曹中现,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屈云华 审 判 员 郭晓普 审 判 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柏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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