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5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夏菁,女。 委托代理人徐喜芝,女。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江峰。 委托代理人王莎莎,女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夏菁、被上诉人方江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征,被上诉人曹夏菁的委托代理人徐喜芝、徐谧,被上诉人方江峰的委托代理人王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尹 庆 文 审 判 员 王 干 祥 审 判 员 高 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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