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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晓飞、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召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鸿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晓飞,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 被告南乐三兴货运有限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召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鸿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晓飞,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

被告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自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李行行,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安运输公司)诉被告王晓飞、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货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安运输公司、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飞、三兴货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安运输公司诉称,2013年7月16日,崔建军驾驶豫QB3078/豫QC85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被王晓飞驾驶的豫J66779/豫JE035挂号车追尾,造成王晓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王晓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车损及车上货物损失49525元,豫QC851挂号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0000元,经原告理赔后,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已经赔付了原告货损40000元。豫J66779/豫JE035挂号车在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晓飞未答辩。

被告三兴货运公司未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通过理赔赔付给了第三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我公司只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23时46分许,在京珠高速上行808KM+260M处,王晓飞驾驶豫J66779/豫JE035挂号车因未按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崔建军驾驶的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晓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建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漯河市京珠高速交警大队委托,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漯郾价事车鉴字(2013)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所载商品卫龙新大面筋损失为49525元。

另查明,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路安运输公司,豫QC851挂号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0000元。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已经通过理赔赔付给了原告货损40000元。

还查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豫J66779/豫JE035挂号车驾驶人为王晓飞,登记所有人为三兴货运公司。豫J66779号车在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豫JE035挂号车在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豫J66779/豫JE035挂号车驾驶人王晓飞负事故全部责任,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驾驶人崔建军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豫J66779号车和豫JE035挂号车在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上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上的货物损失以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漯郾价事车鉴字(2013)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准,为49525元,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路安运输公司,豫QC851挂号车在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0000元,人保财险驻马店市分公司已经通过理赔赔付给了原告货损40000元,故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还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52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对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漯郾价事车鉴字(2013)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申请对本案货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且本案豫QB3078/豫QC851挂号车所载商品为卫龙新大面筋,该货物系食品类,不易存放,现鉴定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故对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9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晓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俭

                                                审  判  员  赵  琼

                                                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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