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251号 |
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飞,总经理。 被告赵新保,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上一篇:刘晓爱与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