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鹤山民保字第2号 |
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政府2号院。 法定代表人姚成,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杜志强,男,1977年11月10日生。 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被申请人杜志强欠其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手续费254000元到期未还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志强的银行存款125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其银行存款1254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254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杜志强的银行存款12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戚 秀 丽 审 判 员 姬 爱 国 人民陪审员 董 海 清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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