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94-1号 |
申请执行人郭廷苏,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白文杰,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廷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文杰一案。2014年8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白文杰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照(2014)淇滨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文杰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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