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5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红信,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增,又名张永增,男。 委托代理人曹翠英,女,住长垣县武邱乡三合村。 委托代理人张素丽,女,住长垣县武邱乡灰池村。 原审被告张素丽,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黄红信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增、张素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黄红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国兴 审 判 员 路长平 审 判 员 郭中伟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叶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