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39号 |
申请执行人:张荣业,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张荣业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1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张荣业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瀍河回族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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