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5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荣富,男。 委托代理人:郑永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恩,男,汉族。 张永恩因与张荣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荣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荣富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原一、二审判决理由错误。(三)诉讼主体错误。 被申请人张永恩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证明原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张荣富欠被申请人张永恩72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申请理由及在原审审理时称双方结算时还有30000元漏算没有证据支持。原一、二审未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原审已在判词中予以释明,该释明符合本案查明事实。关于诉讼主体错误。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荣富作为单位负责人与被申请人张永恩进行结算后,在还款计划上签名是以个人名义,是代理行为。张永恩以还款计划签名人张荣富为被告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张荣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荣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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