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台民初字第01016号 |
原告刘合勇,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兆荣,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坤,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合勇诉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合坤、韩兆荣、被告李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合勇诉称,2012年4月15日被告因饭店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写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共偿还13500元,剩余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坤辩称,对其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予以认可,被告李坤已经偿还13500元,剩余欠款有钱时予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被告李坤向原告刘合勇借款50000元,并亲笔书写欠条,后经原告刘合勇多次催要被告李坤陆续偿还原告13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坤向其原告刘合勇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后经原告刘合勇多次催要,被告李坤已偿还13500元,被告李坤对剩余欠款36500元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坤偿还原告刘合坤借款3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李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贺 彬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 纪 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忠 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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