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与要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尉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负责人郎立志,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子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要人民,男,汉族。 原告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与被告要人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尉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

负责人郎立志,现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子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要人民,男,汉族。

原告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与被告要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乔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要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开发承建位于尉氏县南环要庄社区安置小区,小区房屋已经建好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被告于2014年4月1日将位于安置区蓬池北街门面房四间门锁强行撬开,之后一直强占该处四间房屋,在房内存放矿泉水等物品并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返回原告房产,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一直强行占有原告房产。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原告对安置小区的正常建设进度和办理交接手续,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返还并搬出位于尉氏县南环要庄安置区蓬池北街四间门面房,并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5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照片四张。

被告未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发承建位于尉氏县南环要庄社区安置小区,小区房屋已经建好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被告强行将位于安置区蓬池北街门面房二间占用至今。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开发承建尉氏县南环要庄社区安置小区,房屋建好但没有交接,被告强行占用门面房二间,已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故原告的停止侵权、返还并搬出门面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50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要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侵害,将占有原告位于尉氏县南环要庄安置区蓬池北街两间门面房返还给原告河南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并清除房内属于被告的所有物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要人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战 喜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瑞 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