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台民初字第405号 |
原告岳跃川,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岳元振,该村村长。 原告岳跃川诉被告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路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跃川及委托代理人李学印、被告西关路村委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跃川诉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告岳跃川在现在的台前县新区关爱幼儿园分到6分多地,2013年春,台前县新区关爱幼儿园占压原告岳跃川承包的责任田0.40066亩。按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得到10万元/亩的土地补偿款,故原告岳跃川应得到40066元土地补偿款。左右相邻土地补偿款早已到手,但原告岳跃川的补偿款迟迟未给。原告岳跃川多次向被告西关路村委会主张权利,但村委会总以不实之词推脱。原告岳跃川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西关路村委会依法支付原告岳跃川土地补偿款400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关路村委会承担。 被告西关路村委会辩称,原告岳跃川的土地补偿款确实是40066元,但因账目还没有理清,所以一直未予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台前县新区关爱幼儿园占压原告岳跃川承包的责任田0.40066亩,按土地使用权人应得到10万元/亩土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原告岳跃川应得40066元土地补偿款。该补偿款现在被告西关路村委会处,经多次催要,被告西关路村委会始终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口镇西关路村委会欠原告岳跃川40066元土地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方也认可欠款一事,依法应承担返还土地补偿款40066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岳跃川土地补偿款400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被告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加 国 审 判 员 曹 修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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