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鲁刑初字第13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现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4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东亚,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毕业,鲁山县神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鲁山县。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2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现伟、李东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现伟、李东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刘现伟委托他人购得部分烟花和礼花弹欲在其家中附近进行燃放。当晚19时许,被告人刘现伟的邻居将礼花弹等爆炸物品从刘现伟家搬出燃放时,被告人李东亚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一枚礼花弹点燃,该礼花弹在燃放工具内爆炸后,将在附近围观的鲁山县让河乡让东村村民徐某某头部炸伤,致使该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东亚、刘现伟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4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现伟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家属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李东亚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家属损失共计20万元,已分别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现伟、李东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刘某甲、马某某、徐某、刘某乙、赵某某、宗某甲、宗某乙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燃放说明,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投案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现伟、李东亚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现伟、李东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本案民事部分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现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东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红昕 人民陪审员 靳自力 人民陪审员 王庚辰
二О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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