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老刑初字第80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孟津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长爱,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23时左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20769号小型客车行驶到洛阳市定鼎北路与310国道交叉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维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蓓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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