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1344号 |
原告焦文玉,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俭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文玉诉被告陈俭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文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焦文玉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青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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