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76号 |
原告申雪华,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燕,女,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刘子铭,女,2001年8月8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秦红霞,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淑芳。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雪华诉被告刘子铭、郑州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雪华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雪华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雪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银 辉 人民陪审员 沈 德 田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肖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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