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中执字第888-1号 |
申请执行人杜元元,女,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燕燕,女,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磊磊、张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江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颍河路某号院某号房屋所有权办理到杜元元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 万 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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