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84号 |
原告朱尧君,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学玲,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全民,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红,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尧君诉被告王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尧君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尧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尧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朱尧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晓 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昌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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