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4439号 |
原告任发建,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飞,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3号楼2单元3层311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发建诉被告马飞、河南马氏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发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任发建负担。
审 判 员 刘冰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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