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正刑初字第365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9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2月至今,被告人涂某某任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院长。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涂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中,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将专项资金中的411394元用于大林镇卫生院发放职工工资、购买设备、支付罚款、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开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某自2005年2月起任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院长。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涂某某在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实施中,违规将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发放非从事公共服务项目职工工资、购买设备、支付罚款、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开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后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正阳县大林卫生院2012年元月至2014年1月财务账中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支付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297646元,支付设备购置费84100元,支付罚款2261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7038元,共计411394元。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涂某某供述,证实我自2005年2月至今任大林卫生院院长。2010年至2013年,县卫生局拨付给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总计3058263元,支出2140886.17元,节余917376.83元,其中60多万元转为医疗收入了,这些收入又作为医疗其他支出了,还有20多万元在医院账上。 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我院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提取640000元作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应付工资薪酬,后从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职工工资,其中公共卫生人员袁某某等七人领取工资266914元,非公卫人员领取工资373086元,大林卫生院从公卫服务资金中提取工资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是由会计黄某某造工资表,我签字发放的。 2013年12月31日县纪委查卫生院吃空饷,罚款19160元。2013年11月30日县卫生监督所因医疗废物处理不合格,罚款3000元。2013年12月31日驻马店市海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废物处理费7038元。这些费用都是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 2010年至2013年,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违规支出办公经费、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招待费,培训费、邮电费、购买设备费、电费,共计157766.92元。 上述支出373086元+19160元+3000元+7038元+157766.92元=560500.92元。 上级文件规定此专项资金只用于发放从事基本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用于上述这些支出都不符合规定,都是我签字报销的。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09年8月至今任大林卫生院主管会计。大林卫生院的财务由涂某某院长一人管理。县财政从2010年开始按乡人口总数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大林乡有4万多人,2010年下半年开始,每人每年12元,后来逐年增加,12、15、20、25元不等。2010年至2013年大林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款收入总共有3058263元,自制有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补助款收入一览表。上述公卫服务经费支出总共是2140886.17元,自制有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补助款支出一览表。剩余917376.83元,除院账户上的20多万元外,其余60多万元作为医疗支出,用于日常开支。这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出一部分不符合规定,但每笔账都是涂院长签字同意,他知道这些款的支出情况。 其证实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违规支出的项目及数额与涂某某供述的一致。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08年6月任正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只能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豫财社 [2012]216号文件对公卫经费的支出进行了细化,这份文件规定公共卫生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乡镇卫生院只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都符合规定。乡镇卫生院从事专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人员由卫生院自己决定,这些人员的工资可以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提,其他人员工资不可以。 4、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09年10月任大林卫生院副院长至今。我院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有多少我不清楚,支出也没有经过院委会讨论。我的工资从财政拨款很少,是基本工资,其它都是卫生院财务发放的。我院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由冯某某主管,具体有谁我不清楚。 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12年任大林卫生院副院长至今。我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并督促各村的村医维护好电脑上的健康档案信息,对各村的村医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我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成员有我和付某某,肖某某是妇产科医生,防保站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袁某某、刘某甲、范某某、余某某、雷某某。使用公共卫生资金时,院委会开会讨论过,但是不能用于哪些方面我不清楚,院长也没有说过。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自2011年任正阳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主任至今,各乡镇卫生院基本工资是由我中心拨付的。2012年起开始给各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拨付每人每月300元绩效工资,临时人员津贴每人每月900元。2012年拨付大林卫生院基本工资239691.6元,2013年拨付244418.2元。2012年至2013年拨付大林卫生院绩效工资158400元。2011年8月到2013年拨付大林卫生院临时工津贴182700元。这些都是按人劳局工资表上核算标准拨付的,各卫生院实发多少工资我不清楚。 7、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自制公共卫生补助款收入一览表及记账凭证29张,证实县卫生局从2010年至2013年共向大林卫生院拨付公共卫生补助款3058263元,大林卫生院已实际接收该款项。 8、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自制公共卫生补助款支出一览表,证实2010年至2013年,大林卫生院共支出公共卫生经费2140886.17元。 9、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自制违规公共卫生补助款支出一览表,证实2012年至2013年,大林卫生院共违规支出公共卫生经费560500.92元。 10、大林卫生院从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中违法支出资金项目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证实大林卫生院2012年从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提取工资34500元,2013年提取工资29500元,共计640000元,其中向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发放工资373086元,用公共卫生资金支出县纪委罚款19160元,县卫生监督所罚款3000元,医疗废物处理费7038元。从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出购买设备款84100元。 11、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经对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财务账2012年元月至2014年1月期间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支付非公共卫生人员工资情况、购置设备、支付罚款、废物处置费的财务事实进行鉴定,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2012年元月至2014年1月财务账中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支付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工资297646元,支付设备购置费84100元,支付罚款22610元,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7038元,合计411394元。 12、正阳县大林卫生院证明,证实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大林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有袁某某、范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冯某某、余某某、雷某某,其中2013年1月至3月雷某某请假,王某甲代理雷某某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调查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大林卫生院会计凭证共计672088.81元的医疗支出,会计黄某某说使用的是公共卫生资金,但从其医疗支出账目上未查到此款是从公共卫生支出科目列支。 14、正阳县基层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基本工资、业务运营费汇总表及大林卫生院基本工资、业务运行费接收、使用相关票据凭证,证实正阳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向大林卫生院拨付基本工资、业务运营费及大林卫生院支出情况。 15、关于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文件,证实按省、市、县卫生部门、财政部门2009年至2012年之间的规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款应该用于12项,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糠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婚前保健、卫生监督协管。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2012年12月11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16、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涂某某于2005年2月任大林镇卫生院院长至今。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涂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3月19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8、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涂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19、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涂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主动到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在担任正阳县大林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违反河南省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411394元专项资金改变用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磊 审 判 员 隗 征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一四 年九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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