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783号 |
原告麻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生。 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 原告麻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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