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11号 |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仁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上一篇:刘红鑫与登封市中岳浴池、曾勇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