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336号 |
原告崔某某,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丁某某,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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