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103号 |
原告崔某某,女,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一四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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