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3427号 |
原告张庆好,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吴江涛,男,成年,汉族。 被告赵莹雪,女,成年,汉族,系吴江涛妻子。 原告张庆好诉被告吴江涛、赵莹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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