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04号 |
罪犯韩文豪,别名韩二豪,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 月22日作出(2011)焦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韩文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于2011年 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韩文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文豪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伙同他人窜至新乡市、鹤壁市、林州市等地盗窃机动车39辆,价值3214000元。经审查,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罪犯韩文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韩文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文豪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文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陪审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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