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06号 |
罪犯郭军杰,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济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军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有漏罪,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军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于2008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军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军杰于2002年8月至12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汝州市、洛阳市、禹州市等地流窜盗窃面包车和自卸车等,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456320元;流窜盗窃耕牛和自卸车等,作案18起,价值人民币88000余元。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郭军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郭军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军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军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陪审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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