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89号 |
原告曹俊辉,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告曹建功,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曹俊辉诉被告曹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俊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曹俊辉负担。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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