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29号 |
原告李爱卿,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功,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霞,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建功之妻。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铮锋,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轩,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卿诉被告张建功、张爱霞、第三人李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卿与被告张建功、张爱霞、第三人李铮锋已于2014年6月9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爱卿负担。
审 判 长 丁 强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卢耀敏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上一篇:云某某诉蔡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