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707号 |
原告靳改先,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庄,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改先诉被告张建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改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改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改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靳改先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贾金菊与贾木修、陈爱莲、葛贺荣、贾洪波、刘国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